为加快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荣成市人民医院、荣成市中医院、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应聘岗位年龄要求:应聘人员应在40周岁以下(1982年5月8日以后出生),其中35周岁以下是指1987年5月8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有工作单位的(与具体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应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招聘岗位主要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设置专业要求,应聘人员学历证书所载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留学回国人员、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上标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国家承认的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可依据辅修专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应聘。除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相应学位证书、规培合格证书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外,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资质及证书,应聘人员均须于2023年5月8日之前取得。
自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应聘符合条件的相应岗位。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荣成籍考生荣成市征信管理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3人,其中,荣成市人民医院5人、荣成市中医院3人、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5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计划表》)。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本公告招聘岗位为长期招聘岗位,所有岗位自2023年5月8日9:00起接受报名,根据岗位报名情况适时启动面试、考察、体检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岗位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17:00。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招聘信息发布网站:荣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rongcheng.gov.cn)。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报名。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如实、完整、准确填写《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报名表照片须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并保证清晰可辨),将电子版及各类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报名指定电子邮箱(rcwjjzgk@wh.shandong.cn),电子邮件标题格式务必统一为“应聘单位+应聘岗位+姓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②毕业证(2023年7月1日之前报名的应届毕业生提交院校教务处出具的学历、专业证明信或就业推荐表)、③学位证书(2023年7月1日之前报名的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交)、④医师资格证书或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证明、⑤规培合格证或规培基地出具的规培合格证明、⑥其中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和学位认证材料、⑦有专业研究方向要求的岗位,还须提交学习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专业研究方向证明、⑧已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和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应聘证明信(见附件3)。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网上报名人员实行网上资格初审。网上初审后,通过电子邮件(默认反馈至考生发送报名材料的邮箱)或电话等方式向应聘人员反馈初审结果。应聘人员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初审结果24小时内向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反映,不在规定期限内反映,视为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经网上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在考试时提供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备查)。未按规定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现场资格审查提交虚假材料的、经审查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如出现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考试
本公告招聘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不设开考比例,面试时间根据报名情况适时组织,通过网站或电话等方式通知,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
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公布。面试成绩合格线为70分,不足70分的不予聘用。根据面试成绩,分岗位由高分至低分确定拟聘人员。
五、签定拟聘协议书
与拟聘人员签订《拟聘协议书》,并向其预支付岗位保障金2万元。拟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如果不能如期毕业,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经审查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退还岗位保障金。
六、考察与体检
(一)考察。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的考察工作,考察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工作小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档案时,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如档案重要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且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或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问题且情节较重的,应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查实不清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间接受考察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终止考察程序。
(二)体检。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并公布。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未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应聘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取消应聘资格。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应聘资格,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对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荣成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荣成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6〕28号)等规定,新进入公立医院的人员,属于控制总量内人员。
八、聘用后待遇
按所聘岗位给予对应薪酬。
1.博士研究生
给予安家补贴40万元,补贴分5年发放完(第一年发放30%,第二、三年分别发放20%,第四、五年分别发放15%)。
2.硕士研究生
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补贴分5年发放完(第一年发放30%,第二、三年发放20%,第四、五年分别发放15%)。
九、其他
(一)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二)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和《岗位计划表》,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与要求。在公开招聘期间,应及时登录荣成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对应聘岗位资格条件、资格初审情况有疑问的,请考生咨询荣成市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631-7561134
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段(8:30-11:30,13:30-17:30)拨打以上电话。
附件:
1.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计划表.xls
2.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xls
荣成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4日
原标题: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rongcheng.gov.cn/art/2023/4/24/art_40961_3593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