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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乡县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备案制)面试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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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3年金乡县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备案制)面试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招聘简章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6月26日 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00

地点:金乡县卫生健康局一楼大厅(崇文大道与青年路交界处、金山公园西临妇幼保健大楼南门)

二、面试资格审查提交材料

1、下载并填写《2023年金乡县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备案制)基本情况表》(附件1),自备档案袋,将基本情况表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2、本人身份证(须为二代有效身份证或临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金乡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卫生类(含备案制)报名登记表》(网上报名平台下载);

5、《金乡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卫生类(含备案制)诚信承诺书》(网上报名平台下载);

6、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提交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

7、《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打印,带二维码);

8、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报到证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①报到证丢失的,提供本人档案内报到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②此前已就业现在解除劳动关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报到证复印件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9、岗位资格条件需要的其他材料。非全日制本科报考需提交与所列专业一致的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招聘岗位要求临床医学报考的需同时具备学校出具的医学影像、医学影像诊断、超声诊断专业培养方向学习证明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招聘岗位要求应具备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交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0、限制户口的岗位(2023年5月22日前落户)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及本人页);

1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解除协议证明或加盖签约单位和用人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信》;

12、在职人员、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提交加盖有用人权限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信》;

注:国有大型企业人员,除所在单位盖章外,需加盖集团人力资源部公章。

13、1寸照片3张(与报名时同底版,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职位);

14、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应聘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聘的还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6、面试考务费70元。

请考生按要求带齐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并按面试资格审查提交材料的顺序(2-16)排列好,一次性提交。

三、缴费

根据省发改、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须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自备现金)。

四、注意事项

1、如放弃资格审查,请于2023年6月25日下午5点前发送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的《事业单位(卫生类)公开招聘放弃面试资格审查声明》(附件3)扫描件或拍摄的清晰照片发送至邮箱wsjzgk999@163.com,并拨打电话0537-8729976进行确认,邮件名称为“姓名+身份证号码”。

2、面试资格审查须本人到现场审查。

3、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弃权。因取消资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名单按规定另行公布。对取消面试资格后,该职位面试人员仍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不再递补。

4、应聘人员报名时所提供的通讯方式务必保持畅通。电话号码更换的,请及时与金乡县卫生健康局人事科(0537-8729976)联系变更。因通讯不畅影响资格审查及后续工作的,责任自负。

5、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或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的,不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一经查实,取消报名或聘用资格。

6、未尽事宜,按照《2023年金乡县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备案制)简章》执行。

咨询电话:0537-8729976      

附件1:2023金乡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备案制)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同意报考证明信.doc

附件3:2023年金乡县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含备案制)放弃面试资格审查声明.doc

原标题:关于2023年金乡县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备案制)面试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jinxiang.gov.cn/art/2023/6/19/art_26409_2754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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